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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减免处罚情形 呵护小微经营主体

  记者 刘雪妍  2015年,新广告法实施后,因为自称“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曾引发广泛讨论。  全国政协委员、奉...

  记者 刘雪妍
  2015年,新广告法实施后,因为自称“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曾引发广泛讨论。
  全国政协委员、奉贤区副区长张娣芳注意到,从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可以看出,对小微经营主体而言,实施高额罚款的案件较普遍,比如,广告法中对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应该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张娣芳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法第32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较为原则的处罚条款制定裁量基准,明确规定“应当”和“不应”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其次,修订相关法律规定,降低小微经营主体的最低处罚额,建立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减轻行政处罚的免责机制;最后,开展执法督查,取消处罚案件与绩效挂钩,提升行政部门执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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