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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建立生态损害赔偿“一案双查”制度

  为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程序,推动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水平,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

  为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程序,推动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水平,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程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新突破。
  据了解,《丰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程序》规范统一了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调查、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等赔偿工作程序,明确了10个筛查线索渠道,确定了不启动和终止索赔的情形,明确了关键方面的损害调查重点。发挥了“生态+检察”机制,生态部门与检察机关定期梳理公益诉讼线索并发布公告,鼓励行政机关主动申报启动生态损害调查。并在后续磋商和履约监督方面给予支持,畅通线索来源,督促损害赔偿各项义务履行到位。
  同时,还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前介入机制,在立案环节即启动损害赔偿责任调查取证,压缩案件办理流程,加快损害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开展、无缝衔接的“一案双查”模式,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滞后、重复调查等不足及短板,破解“先罚后赔”的追赔难、周期长问题。健全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机制,提前会商研判,明确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发挥损害赔偿工作指导和协调作用,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落实《丰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程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打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丰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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