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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新规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

  记者 叶宇 戚颖璞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商住房、售后房、非居房等不同类型房屋...

  记者 叶宇 戚颖璞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商住房、售后房、非居房等不同类型房屋的归集标准,并对账户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房屋维修资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三项资金合并使用。非居住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按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执行。
  《若干规定》新增商品住宅业主大会账户资金管理模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账户资金。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账户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资金增值存储方案,也可以委托代理记账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业主大会选择委托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大会账户中资金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资金增值、换届审计、年度审计、工程审价、代理记账等服务。
  《若干规定》同时规范了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居民委员会将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相关业主意见,补充完善后经全体业主或者部分共有部分的相关业主表决通过后,根据表决结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据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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