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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部分外汇新政扩大至上海全市 QFLP外汇新政将进一步提高上海跨境投资便利化水平

  记者 张杨  记者从上海QFLP外汇新政扩围宣传培训会上获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

  记者 张杨
  记者从上海QFLP外汇新政扩围宣传培训会上获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上海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外汇管理新政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表示,此次将临港新片区QFLP外汇新政进一步扩大至上海市,是外汇局持续规范和完善QFLP试点业务,推动股权基金跨境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又一重要举措。
  本次扩围的QFLP试点外汇管理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拓宽了QFLP募集的境外资金境内支出范围。
允许QFLP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具体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等。
  二是简化外汇登记,资金进出自由、汇兑便利。
同一管理企业负责的不同基金之间可灵活调剂使用额度;QFLP试点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外国投资者可在登记额度内自由汇出、入本金参与试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入境后可直接结汇;试点业务项下无需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三是QFLP试点基金组织形式灵活。
试点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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